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来源: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应急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655

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为校园安全保护区。为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以下十项规定:

  一、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在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依法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及销售“仿真枪”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电话。

  二、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临街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示、标线等交通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标准,主、次干道临街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和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建立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严禁在校园及安全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在校园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街巷设立物流装卸点。

  四、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五、严禁正常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严禁在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转运站。

  六、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师、家长无缝衔接制度;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七、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园)门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械;每所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在校人数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百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每所中学应按照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千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农村人数较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

  八、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及维护,严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九、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十、严禁在校内和校园网上发布或传播政治谣言、恐怖音视频、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禁止使用或租赁校内电子阅览室等场所从事或变相从事网吧等经营性活动。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按照《〈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以下简称《十项规定》),加强全省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制定本细则。

校园安全保护区即依法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区域,以依法打击处理区域内各类涉校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涉及治安、交通、文化、饮食、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禁止非安全行为。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综治部门统筹协调,各级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园办”)牵头抓总,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要求,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十项规定》。具体职责:

综治部门:应将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级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十项规定》,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责任追究、典型培育、经验推广等。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情况,组织排摸登记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会同综治部门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和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会同交通、住建等部门在临街校(园)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校园主要入口道路上施划道路震荡减速标示线或设立减速带;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日常消防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住建部门: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临街校(园)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校园主要入口道路上施划道路震荡减速标示线或设立减速带。

城管执法和环卫部门:依法取缔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和100米范围内经营性占道棚亭。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地摊、游商及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清理校(园)门两侧50米内的垃圾转运站。

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标准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的噪音、粉尘、空气进行监测,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

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取缔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道路和街巷的物流装卸点。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临街校(园)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校园主要入口道路上施划道路震荡减速标示线或设立减速带。

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

文广部门:依法取缔中小学周边交通可通行距离200米范围内的营业性网吧和300米范围内的歌舞、游戏等娱乐场所,依法处理校园周边室内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场所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卫生计生部门:依法依规指导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督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食堂等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加大市场日常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食品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商业网点,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无证经营或违规经营非法出版物行为。

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责令烟酒经营场所(销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园长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校园安全问题(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加强校园内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并落实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乡镇(街道)及社区:应加强属地管理,协调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巡查排摸。学校负责对校园内安全问题(隐患)的巡查排摸,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同时,积极了解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问题(隐患)。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巡查排摸,及时掌握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涉及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等情况后,应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及时整改,并将举报和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市州、县市区校园办备案。

(二)问题通报。学校根据问题类型及有关部门职责填写“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附件1),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领取。

(三)整改协办。责任人收到“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后,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5个工作日内不能整改解决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县市区或市州校园办,经审核后书面通知学校并说明理由。整改结束后,填写“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办理结果,送交学校进行验收。

市州、县市区校园办应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召开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会商解决复杂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应要求相关部门和学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四)整改验收。学校负责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填写“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验收意见,报市州或县市区校园办备案。5个工作日内,问题(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出现反弹的,学校继续填写协办单,通知责任单位责任人领取。

(五)报告备案。市州、县市区校园办应及时掌握辖区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情况,每半年对辖区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健全完善工作台账,确保底数清楚。

县市区校园办对重大复杂问题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州综治办、校园办备案。

同一区域的同类问题协办三次仍未进行有效解决的,报市州校园办督办解决,市州综治办备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责任查究:

(一)年度内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1次,市州或县市区通

报批评2次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或部门、单位,应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多次整改仍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责任查究应由市州或县市区校园办提出,同级综治部门组织实施。省级综治部门可依法责成有关市州进行责任查究。

已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综治部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取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清单管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市州、县市区校园办应按问题性质,实行清单管理,定期销号。

(二)联席会议制度。市州、县市区校园办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校园安全保护区联席会议,分析形势,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三)协调配合制度。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对属部门职责范围内解决的问题,应由该部门负责解决;需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校园办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应由综治办协调解决。

(四)督办通报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对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协办单,限期整改。对规定时限内,经3次协办问题仍未解决的,报告上级校园办,由上级校园办发出督办单(附件2)并报综治办备案,限期整改;问题仍未解决的,市州综治部门发出黄牌警告,并进行通报。县市区综治办、校园办应每月通报一次本地区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情况,市州综治办、校园办应每季度通报一次。省综治办、校园办适时予以通报。

(五)监督举报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在校门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公安、交警、消防、交通、食品药品、工商、城管等部门、单位责任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举报。

第九条  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健全以下工作机制:

主要时段巡逻守护机制。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早晨上学、中午放学、下午上学和放学时段,指派警力前往校园门口进行定点执勤巡防,每个时段不少于半小时,全天累计不少于2小时,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校园周边治安整治机制。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对影响校园周边环境的网吧、旅店、出租房、印刷业、废旧物品收购店、娱乐场所、游戏厅、书摊、小卖部、小吃摊点等进行清理整治和规范,创造文明、有序、整洁的校园周边环境。

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机制。在校园门口一定区域划设隔离区、设置减速带、禁(暂)停区,确保校园门前交通安全。

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机制。辖区派出所应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健全和落实校园内部安保责任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配齐安保人员和技防设施及安防设备,切实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