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保卫工作部(保卫处、应急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11   浏览次数:387


 兰州文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各单位(包括驻校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长依法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统筹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保卫处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建议学校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计划;


(六)宣传消防法规,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实施安全检查,建立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火知识,培训自救技能,组织消防演练活动;


(九)负责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并组织开展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办理动明火审批手续,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三)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性质特点,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及接报警、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等程序;


(四)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要安排专人值班;


(七)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八)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第九条 校园内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校内新建工程竣工后,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须送档案室存档;国资处、后勤处负责的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动工前报请保卫处审核,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需签订防火安全协议,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保卫处负责,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负责室内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月至少应放水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有效。需要维修的,及时报保卫处联系维修。


第十六条 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日常管理、巡检和维修,由保卫处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消防水源、挪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由保卫处负责派专人24小时执行值守,监视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转情况,后勤处、物业公司配合,及时处理各种报警信号,准确操作各类消防设备,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第十七条 各消防控制室不得改作它用,应安排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隐患单位要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技能。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新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中财产的损失价值,由学校有关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在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引发火灾,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各类灭火器材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